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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是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法共地六章、六十九条,对拍卖企业的设立,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拍卖程序,法律责任作了详尽的
阐述、诠释。此法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删除了第五条的第三款,第十二条的第五款。
相关拍卖名词:
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指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拍卖师应具备下列条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由经国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由拍卖行业协会颁发拍卖资格证书。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竟买人:是指参与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妥人:是指以最高诮价购得拍买标的竞买人。
佣金:是指按法律法规或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拍卖人索取的费用,一般双方各取百分之五。
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方式,其特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拍卖是一种中介服务性质的交易方式;
其次:拍卖是通过公平竞价成交的,表现出拍卖的典型特征;
再次:拍卖是受法律严格规范的经济活动。
拍卖与普通商品交易的区别:
1、以交易的当事人看,拍卖方式中有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买货人)三方缺一不可。
2、就交易性质而言,其整个过程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的,法律上称为公卖。
3、以商品价格形式上比较,在拍卖过程中,出售价格,由竞买人通过竞价来决定,即由买方定价。
4、从交易价格竞争对手来看,价格的竞争者是买方即竞买人中间展开的,以出价最高者为胜。
5、对买方要求来看,在拍卖方式交易中,身份必须向拍卖人公开。
拍卖价共有的特殊功能:
1、拍卖的第一大功能是价值的发现;
2、拍卖的第二大功能是优化资源的配置;
3、拍卖的第三大功能是招展销售;
4、拍卖的第四大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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